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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班春华与被告沈阳蓝鼎天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春华,沈阳蓝鼎天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3277号原告:班春华。被告:沈阳蓝鼎天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班春华与被告沈阳蓝鼎天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芦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春华及委托代理人于娇、被告沈阳蓝鼎天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艳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班春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92节课时费93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运动宝贝会员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及幼儿提供运动宝贝五大体系课程。但被告现已经与运动宝贝总部解除加盟合同,致使原告无法再接受运动宝贝课程体系的培训。在合同履行中,被告频繁更换老师,孩子不能很好适应新老师,课程质量受到很大影响。从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共经历四批老师,每一批都是全员更换。另外,在2016年6月19日至2016年8月6日被告开始停课,重新开课后,课程明显缩水。整个中心授课教师不超过2名,并一直在减少,课程从合同签订时每周开课20节以上减至每周只开设不足10节,且包含相同月龄相同内容的课程,而且随时变动取消课程;班内孩子年龄跨度拉大,合同签订之时30个月以下月龄的宝宝按3-4个月的月龄差孩子分班授课,30-50个月月龄的宝宝按照6-7个月的月龄差分班授课,2016年8月6日后所有月龄段都按9-12个月的月龄差分班授课,无视不同月龄段生长发育较大差异,导致课程针对性差。同时,2016年8月6日重新开课起,中心卫生没人打扫,严重影响孩子健康,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沈阳蓝鼎天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2015年11月份,我与我公司原法人宋旭开始合作,2016年12月26日公司法人变更成我。原告主张的2014年的事情我不知晓,我通过向宋旭了解,向我说明这个情况,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一年内上96节课,顶多延长一年半,但起初由于原告孩子自身原因请假,导致至今孩子只上了4节课。2016年5月开始,有两三个月的时间,被告公司换老师了,影响了孩子们的一部分课时。签合同时写明赠送钢琴一台,课程20节,因这个课是特殊优惠,原告起诉的该课程所以不退费、不转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运动宝贝会员合同、会员卡、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表、课程表、照片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运动宝贝会员合同》,约定原告为其孩子购买被告开设的创意、厨房、科学、运动四类早教课程,共96节课,价格为9800元,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3月1日止,原告需在有效期内上完全部课程。被告另赠送原告20节课及一台价值688元的钢琴。原告交纳9800元学费后开始参加被告早教课程,除参加约定的收费课程外,原告也参加被告开设的其他免费试听课程。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于2016年6月19日至8月6日、2017年1月25日至2月14日出现停课情况,且2016年第三季度安排的课程种类及数量较该年第一季度明显减少。同时,由于原告孩子年龄较小(7个月),身体健康原因,在合同履行期内申请病假,并得到被告的认可,耽误了部分学时。截至2016年10月23日,原告尚有92节收费课程未上。被告于2017年3月开始停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交纳学费,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约定的早教课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应于合同到期前上完全部课程,但由于被告在此期间出现停课情况,及2016年课程安排的种类及数量明显减少,以致原告不能按时选择合适课程,不能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全部课时,虽原告孩子自身原因耽误了部分学时,但主要过错在被告,被告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未完成的92节课时费,应予支持,单节课程的费用依合同总价款除以总课时计算。因原告已领取被告赠送的价值688元的钢琴,而该赠送是以原告缴纳全额课程费为前提条件,现原告要求退回部分课时费,不能再免费获得该钢琴,故该笔费用在被告返款中予以扣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蓝鼎天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班春华课时费9392元;二、原告班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被告沈阳蓝鼎天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钢琴价款688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