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白妮妮与吴雨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妮妮,吴雨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2民初1155号原告:白妮妮,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雨潞,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白妮妮���被告吴雨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妮妮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雨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6日,被告吴雨潞经赵树行介绍,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白妮妮叁万元整(30000),用于工地使用,此款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5日,借款人:吴雨潞,证明人,赵树行,2015年9月16日”。原告当日给付被告30000���现金。2015年10月9日,被告吴雨潞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次日出具借条“今借白妮妮贰万元整(20000元),用于周转,借期为2015年10月10号至2015年10月15日。如到期拖延或故意拒绝归还,吴雨潞应向白妮妮归还贰万元整,归还时间2015年10月15日,不如归还违约金加壹万元整。借款人:吴雨潞2015、10、10备注:转账”。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向法院起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5年9月16日借条1份,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原告以现金交付,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5日,被告至今未偿还该款;2、借条及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借款2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逾期不归还加收1万元违约金,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9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5日,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该款。2015年10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3日,如果逾期违约金加1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该款。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来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和20000元,均有借条为证,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以上借款本金。关于30000元的借款,原、被告未约定逾期利息,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该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关于20000元的��款,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10000元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雨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妮妮借款本金30000元,同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该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吴雨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妮妮借款本金20000元,同时,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该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吴雨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佩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