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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月与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月,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662号原告:金月,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伟,辽宁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48401-5),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月与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6元(已减半),由原告金月负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