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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洪祥、樊成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祥,樊成继,樊子波,樊效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曹洪祥,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樊成继(曾用名樊成纪),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樊子波,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樊效果,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洪祥与被执行人樊成继、樊子波、樊效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42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樊成继、樊子波、樊效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洪祥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洪祥申请执行标的279194.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