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更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何耀阳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耀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55号罪犯何耀阳,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以何耀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法定期内无上诉、抗诉。2014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耀阳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累计考核分116.8分。湖南省平江县司法局意见:建议对罪犯何耀阳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耀阳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耀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