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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茂修与被告陈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修,陈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845号原告:张茂修,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陈良文,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张茂修与被告陈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张茂修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茂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茂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茂修负担。审判员 陈 燕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