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茂修与被告陈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修,陈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845号原告:张茂修,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陈良文,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张茂修与被告陈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张茂修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茂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茂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茂修负担。审判员 陈 燕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