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87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光力与松滋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力,松滋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松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87行初6号原告:张光力,男,生于1970年2月2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松滋市公安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贺炳炎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0870114050117。法定代表人:何俊,松滋市公安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莉,松滋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斌,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光力诉被告松滋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光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光力负担。审 判 长  曾祥全审 判 员  吴 华人民陪审员  向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安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