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王某、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王某,张某2,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082民初1837号原告:张某1,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被告:张某2,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宏,河北保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女,194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王某、张某2、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福源公寓2号楼2单元102室归原告张某1所有,三被告协助原告张某1过户,原告张某1给付三被告相应的补偿;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了便于赡养父母,以其个人财产于2010年3月8日出资购买位于三河市福源公寓小区楼房一套,出于客观原因,原告与父亲张士坦(曾用名张士潭)及母亲唐某口头约定该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但产权登记在父亲张士坦名下,后张士坦病故,原告欲将房产过户至实际出资人名下,以达到权证相符之目的,该房产过户需要被告进行配合,但被告以该房产属于父亲张士坦遗产其也有所有权为由,拒绝配合原告过户,故原、被告双方对该房产所有权产生争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查明事实,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继承人张士坦名下位于三河市区建设路北XX小区X房产(房产证号:三河XXXX××号)由原告张某1继承,归原告张某1所有;二、原告张某1补偿被告张某2200000元,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前将补偿款200000元转账至中国银行62×××95账户中,待被告张某2协助原告张某1将争议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后,再由该账户将200000元补偿款转账至被告张某2指定账户;三、被告唐某将争议房产所拥有的份额和应继承的份额均赠与原告张某1;四、被告王某将争议房产所拥有的份额和应继承的份额均赠与原告张某1;五、被告唐某、王某、张某2于2017年6月10日前协助原告张某1将登记于被继承人张士坦名下位于三河市区建设路北XXXX房产(房产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过户至原告名下。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