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XX与李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李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第19号仲裁裁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