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加军、叶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加军,叶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军,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生,河南金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敏,女,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郦君,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息县,系被上诉人叶敏之子。上诉人李加军因与被上诉人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加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生,被上诉人叶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郦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李加军与被上诉人叶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郦君达成协议,约定谢郦君除了归还欠李加军33000元以外,另行支付李加军3000元作为利息。上诉人李加军遂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一审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加军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军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加军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加军承担。审判长 买戈良审判员 朱永超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