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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高明知、夏春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知,夏春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844号申请执行人:高明知,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夏春蓉,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夏春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春蓉所有的皖A×××××号“东风”牌轿车1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小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