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晓霞与庄昌胜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霞,庄昌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67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霞,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庄昌胜,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