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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7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夏河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夏河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7民初43号原告甘肃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系该项目负责人。被告甘肃省夏河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夏河县诉讼代理人孙艳红,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甘肃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夏河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由审判员刘万新、审判员才让旺杰、人民陪审员拉毛才让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刘万新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孙英英担任法庭记录,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甘肃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被告甘肃省夏河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人孙艳红、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甘肃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5元,减半收取3057.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万 新审 判 员 才让旺杰人民陪审员 拉毛才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英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