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李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李杉平,阮李玉,天津新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46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临汾路交口(团结里1号楼)。负责人:宋胜洪,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玉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兆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杉平,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被执行人:阮李玉,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被执行人:天津新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五大街泛海大厦2-2-243号。法定代表人:孙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杉平、阮李玉、天津新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平审 判 员  迟雪涛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