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301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农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301号原告: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致威路259号。法定代表人:童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农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叶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农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1351元,由原告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富军代理审判员 许廷廷人民陪审员 俞 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