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楼益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楼益福,应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应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益福,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应绸,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楼益福、原审被告应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