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执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德容与但小康、毛菊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容,但小康,毛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德容,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但小康,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毛菊芳,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张德容与但小康、毛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以(2017)川0321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但小康银行存款4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张德容与被执行人但小康、毛菊芳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德容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但小康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川0321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但小康在荣县农村信用合作��社XXXXXXXX账户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巧俐审判员  XX荣审判员  但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