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德容与但小康、毛菊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容,但小康,毛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德容,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但小康,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毛菊芳,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张德容与但小康、毛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以(2017)川0321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但小康银行存款4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张德容与被执行人但小康、毛菊芳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德容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但小康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川0321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但小康在荣县农村信用合作��社XXXXXXXX账户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巧俐审判员 XX荣审判员 但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