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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焦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焦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3220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住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号4801室,法定代表人:伍妞,机构代码:913201025520867。被告焦雁,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焦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一直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王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毅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