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胡松涛与胡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松涛,胡立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750号原告胡松涛,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胡立浩,男,汉族,1977年7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胡松涛与被告胡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立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松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立浩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松涛撤回对被告胡立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松涛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