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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执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平、福建省尤溪丰源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福建省尤溪丰源布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1992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尤溪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丰��布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尤溪县西城镇玉池村。法定代表人:林正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丰源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尤民初字第1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陈 新 鑫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权(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