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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重庆福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秀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647号原告:重庆福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222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316718375。法定代表人:李华友,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桥,系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秀珍,女,生于1976年5月20日,汉族,住璧山区。原告重庆福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福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诗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