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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4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郭宴福、赵建毫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宴福,赵建毫,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4执286号申请执行人:郭宴福,男,1991年9月16日生,彝族,农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赵建毫,男,1996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李磊,男,1995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申请执行人郭宴福与被执行人赵建毫、李磊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云0424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宴福于2016年12月7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811.29元(赵建毫赔偿40467.90元、李磊赔偿10343.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磊履行了执行款9000元,余款1343.39元在5月底以前交清,被执行人赵建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9月14日-2022年9月13日),目前在元江监狱服刑,未婚,父母早年离异,随母亲生活在继父家生活,在案发之前一直在社会上游手好闲,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来源,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文 琼审判员  付家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