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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黑龙江世纪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华,黑龙江世纪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1674号原告:张玉华女,1959年1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翟建新,黑龙江于惠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世纪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委托代理人:门莉女,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尚志市。原告张玉华与被告黑龙江世纪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玉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玉华负担。审审判长  高淑云审判员  高 惠人民赔审员马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