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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绍荣、李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绍荣,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72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个旧市胜利路2号。法定代理人旃启宏,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绍荣,男,1953年3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李琼,女,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绍荣、李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绍荣、李琼借款本金人民币675020.45元及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诉讼费5275元,执行费92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马绍荣、李琼于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675020.45元及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诉讼费5275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2501执7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费人民币9203元,由被执行人马绍荣、李琼交纳(未交)。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文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