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1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银川市住房和住房城乡建设局与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刘鹏,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倪超,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表人彭杰,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住建罚决字[2016]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