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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字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纪丰家诉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丰家,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字249号原告纪丰家。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7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938171。法定代表人;陈延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媛、王兴文,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丰家诉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丰家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丰家承担。审判员  马红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