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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9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段杨军诉被告黑龙江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希望晋中铝业项目部、黑龙江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杨军,黑龙江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希望晋中铝业项目部,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9民初244号原告:段杨军,男,生于1982年4月30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告:黑龙江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希望晋中铝业项目部。被告: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岩,女,总经理。被告:梅雪,男,生于1967年10月31日,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杨军诉被告黑龙江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希望晋中铝业项目部、黑龙江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段杨军负担。审判长  王双明审判员  梁坚明审判员  杨青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