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衣芳君与李利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芳君,李利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衣芳君,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李利昌,男,出生时间不祥,汉族,东港市友谊灌区管理处水政科科员,现住址不祥。上述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2008)东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李利昌应给付申请人借款3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东港市友谊灌区管理处的工资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东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