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晋城市太阳石实业有限公司与秦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太阳石实业有限公司,秦宏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002号原告:晋城市太阳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经一路。法定代表人:张智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宏方,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晋城市太阳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晋城市太阳石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93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还清本息止的利息(截止2017年3月24日止的利息为12962.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风筒,但是一直未结清货款。2009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到晋城市太阳石公司风筒款29300元整。秦宏方”。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所诉被告为秦宏方,山西省太原市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及电话均联系不到被告,无法核实被告的身份。在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后,本院调取了该身份证号码的户籍信息,姓名为秦红方,籍贯为山西省壶关县,与原告所诉被告秦宏方身份信息不一致,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其所诉秦宏方的准确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晋城市太阳石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旭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