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苑德维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苑德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恒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钦军,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苑德维,男,1935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土崖镇。本院在执行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苑德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因申请人拆迁房屋给被执行人安置两户房屋面积分别是51.82平方米和68.32平方米,1、被执行人于2017月5月18日前将所占的旧房屋倒出。2、倒出房屋后申请人一次性给被执行人补助搬家费7300.00元。3、51.82平方米安置房于2017月5月18日一并交给被执行人,申请人补助给被执行人入户费5000.00元。4、68.32平方米安置房申请人承诺在2018年5月末前交给被执行人,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浑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