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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贤与高秀红、刘同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高秀红,刘同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贤,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执行人高秀红,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执行人刘同彦,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本院在执行张贤与高秀红、刘同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扣押了被执行人高秀红、刘同颜所有的荣事达XPB90-366GSR洗衣机一台,澳柯玛两轮电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秀红、刘同颜所有的荣事达XPB90-366GSR洗衣机一台,澳柯玛两轮电动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