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恢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贤与高秀红、刘同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高秀红,刘同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贤,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执行人高秀红,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执行人刘同彦,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本院在执行张贤与高秀红、刘同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扣押了被执行人高秀红、刘同颜所有的荣事达XPB90-366GSR洗衣机一台,澳柯玛两轮电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秀红、刘同颜所有的荣事达XPB90-366GSR洗衣机一台,澳柯玛两轮电动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