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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沈阳杂技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明湖春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杂技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明湖春酒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2820号原告:沈阳杂技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62号。法定代表人:安宁,系该公司法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系公司推介。被告:沈阳明湖春酒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崔湛轩,系该公司原告沈阳杂技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明湖春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杂技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被告沈阳明湖春酒店法定代表人崔湛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杂技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70万元及同期人民银行利息(从2015年6月31日起至起诉时止)2、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支付所拖欠原告房租滞纳金共计37.2万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同。租期为10年(200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2008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年租金为人民币55万元,2012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租金为人民币6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被告应每年以上打租方式付清,每年7月1日前交付全年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自2015年6月起至起诉日拖欠原告租金共计170万元。原告曾多次催缴房租,但被告不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缴纳房屋租赁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沈阳明湖春酒店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房屋租赁的事实,但认为,原告租金计算有误,不应支付原告房租滞纳金。本院认为,被告沈阳明湖春酒店承认欠原告沈阳杂技演艺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房屋租金150万元的事实,故对原告沈阳杂技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支付房屋租金15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沈阳杂技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支付房租滞纳金的问题。依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10.3条款约定“A、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两次通知至少间隔十个工作日),乙方仍逾期支付租金、水费超过60日的。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时,除达到二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按每月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该约定系附条件约定,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原告沈阳杂技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两次书面通知被告,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所附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明湖春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支付原告沈阳杂技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50万元;二、驳回原告沈阳杂技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75元,减半收取计11687.5元,由被告沈阳明湖春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彧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