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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余海涛与马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涛,马霭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090号原告:余海涛,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霭洪,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告余海涛与被告马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EMS快递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但无人签收,邮件被退回,原告也未提供被告的电话号码,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是不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海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