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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认台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月申请承认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月,魏良成

案由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认台2号申请人:李月。被申请人:魏良成。2017年5月16日,申请人李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可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的97年度婚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的效力,该判决的结果为魏良成与李月被准予离婚,该判决生效日期为2009年6月29日。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作出的97年度婚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认可台湾地方法院民事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作出的97年度婚字第1066号关于李月与魏良成的离婚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李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素燕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