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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6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钟础雄与钟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础雄,钟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06民初352号原告:钟础雄,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从事种植业,住梧州市龙圩区。被告:钟勇平,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梧州市龙圩区。原告钟础雄与被告钟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础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勇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钟础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钟勇平立即偿还原告钟础雄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7088元(利息暂从2015年7月12日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钟勇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6月11日,被告钟勇平因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钟础雄提出借款,原告钟础雄出于邻里间彼此的信任和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的积蓄4万元借给被告钟勇平。被告钟勇平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因生意急需,向朋友钟础雄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期30天,即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下午五点前还清,此借款用本人自有所有财产作抵押担保,保证依时还款,如有超期,则自愿按借款的总额百分之五每天赔付违约金,以此类推,如连续超期三天,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抵押物,自愿由债权人拍卖处理(不足部分,再用现金补足)。”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钟勇平至今未向原告钟础雄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钟础雄多次要求被告钟勇平清偿借款本息,但均未果。为此原告钟础雄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钟勇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1日,被告钟勇平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钟础雄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生意急需,向朋友钟础雄借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借期30天,即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下午五点前还清,此借款用本人自有所有财产作抵押担保,保证依时还款,如有超期,则自愿按借款的总额百分之五每天赔付违约金,以此类推,如连续超期三天,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抵押物,自愿由债权人拍卖处理(不足部分,再用现金补足)。”原告钟础雄遂将现金4万元交付给被告钟勇平。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钟勇平没有依约还款。截止至2017年4月19日,被告钟勇平尚欠原告钟础雄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7088元(利息从2015年7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共649天,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钟勇平因经商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钟础雄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11日,被告钟勇平应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该借款的还款日期已至,被告钟勇平仍未还款,故原告钟础雄要求被告钟勇平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人即被告钟勇平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条》中原、被告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借款总额的日百分之五计算,但原告钟础雄主张该约定过高,因此要求被告钟勇平支付从逾期之日即2015年7月12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钟勇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勇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钟础雄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7088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19日,从2017年4月20日起以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计614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被告钟勇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关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饰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