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300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与钱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钱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0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住所地海门市解放中路709号。负责人:施凯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晨,该行职员。被告:钱钰,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与被告钱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定于2017年5月25日下午3:00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