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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与覃承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覃承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14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住所地广西玉林市xxx。负责人:符朝晖,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锡,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震,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覃承东,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诉覃承东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