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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龙珠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龙珠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明月花园高层*座27H。法定代表人:周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军、李东雄,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龙珠医院。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苑路。法定代表人:袁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龙珠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86808.32元、违约金、仲裁费9846.08元等,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4)深中法执字第570号。其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244.95元,扣除执行费887.67元后,余款58357.28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扣除前次执行过程中法院已划付的金额58357.28元,被执行人支付了余款238297.84元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其他金额,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91号裁决书已履行完毕,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347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龙珠医院所有财产的控制措施;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9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