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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桂娟与马景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娟,马景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88号原告:陈桂娟,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马景元,住吉林省长春市。陈桂娟与马景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陈桂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桂娟负担。审 判 长  秦 童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人民陪审员  刘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