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桂娟与马景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娟,马景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88号原告:陈桂娟,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马景元,住吉林省长春市。陈桂娟与马景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陈桂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桂娟负担。审 判 长 秦 童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人民陪审员 刘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