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绪芹与孙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绪芹,孙以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561号原告:袁绪芹,女,1968年2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高中文焕,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孙以杰,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袁绪芹诉被告孙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绪芹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绪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绪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绪芹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延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