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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许正茂、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正茂,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9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正茂,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朵庆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板桥路与复兴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侯忠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登双,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悦,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许正茂因与被上诉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正茂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彦敏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程瑞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