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柴红专与李志威、赵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红专,李志威,赵红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119号原告:柴红专,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尚渝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威,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赵红光,男,35岁,汉族,住滑县。原告柴红专与被告李志威、赵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柴红专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红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红专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柴红专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