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3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包某,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