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治东与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治东,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黄治东,男,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下黄湾北小路68-1号。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交通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凤,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治东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