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英与被告王秀兰曹辉怀仁县桥乡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英,王秀兰,曹辉,怀仁县桥乡小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068号原告:孙志英,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大同市矿区。被告:王秀兰,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大同市.被告:曹辉,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大同市。被告:怀仁县桥乡小学,住所地:怀仁县南七里寨村南,法定代表人:王秀兰,系该校董事长。原告孙志英与被告王秀兰、曹辉、怀仁县桥乡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秀兰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公安局羁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先审理刑事案件后审理民事案件原则,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降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