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桂材与陈介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桂材,陈介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793号原告:范桂材,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广宁县。被告:陈介泉,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广宁县。原告范桂材诉被告陈介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桂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桂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桂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范桂材负担。审判员 陈兰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