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友金与何坚、万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友金,何坚,万贤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3民初530号原告:唐友金,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生,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坚,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万贤妹,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唐友金与被告何坚、万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友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坚、万贤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友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何坚、万贤妹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163350元,诉讼中,唐友金放弃要求何坚、万贤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仅要求何坚、万贤妹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事实与理由:何坚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唐友金借款共计500000元,此后,何坚仅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尚欠430000元。万贤妹与何坚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何坚、万贤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万贤妹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何坚、万贤妹未作答辩。唐友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借条和转账凭证各7份,并申请证人蒋某、王某出庭作证。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何坚、万贤妹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因何坚、万贤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的诉讼权利。因此,唐友金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经审查,真实、合法、有效,应予以采信。上述证据结合唐友金的当庭陈述,可以证明以下事实:何坚以办养猪场和承建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唐友金借款本金共计500000元,其中2014年5月28日借款50000元、2014年6月23日借款100000元、2014年10月24日借款100000元、2014年11月13日借款100000元、2014年11月23日借款30000元、2015年3月26日借款100000元、2016年2月10日借款20000元,其中2014年10月24日的借款100000元系唐友金通过其丈夫蒋某的账户转账给何坚,2015年3月26日的借款100000元系唐友金通过其同学王某的账户转账给何坚指定的万贤平账户,2014年11月23日借款30000元和2016年2月10日借款20000元系现金支付,其余款项均系唐友金转账给何坚。何坚就上述每笔借款向唐友金出具借条。借款后,何坚仅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何坚、万贤妹于1997年5月12日登记结婚,本案七笔借款均发生在何坚、万贤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何坚向唐友金借款本金共计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扣除唐友金自认何坚已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为430000元。何坚未偿还尚欠借款本金,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唐友金要求何坚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属于唐友金合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何坚、万贤妹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何坚、万贤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万贤妹未能举证证明唐友金与何坚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何坚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何坚、万贤妹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唐友金又知道该约定。因此,本案借款应按何坚、万贤妹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唐友金要求万贤妹对借款本金430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何坚、万贤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何坚、万贤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唐友金借款本金4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何坚、万贤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