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宝财与孙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财,孙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057号原告:王宝财,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海伦市乐业乡富国村*组。被告:孙德贵,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海伦市海伦镇光华路***号学府尚城*号楼*单元***室。原告王宝财与被告孙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宝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孙德贵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2.要求被告自2012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计8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0日,被告孙德贵在原告王宝财处借款30000.00元,双方约定自借款之日起半个月内还款逾期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给付8000.00元利息,余款被告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孙德贵给付原告王宝财借款本息38000.00元;此款自2017年6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王宝财借款本息3000.00元至此款还清时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计375.00元,由被告孙德贵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激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战如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