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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华平、黄德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平,黄德信,沈建生,潘高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892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平,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黄德信,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沈建生,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潘高全,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华平与被执行人黄德信、沈建生、潘高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德信沈建生、潘高全所有的银行帐户。现由于被执行人沈建生、潘高全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建生、潘高全所有的银行帐户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成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