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4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良森、许铅治、许金花、许秋花、许时花与被执行人许永流、许秋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良森,许铅治,许金花,许秋花,许时花,许永流,许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4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良森,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许铅治,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许金花,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许秋花,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许时花,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许永流,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许秋月,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许良森、许铅治、许金花、许秋花、许时花与被执行人许永流、许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经多次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杨人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晖煌 百度搜索“”